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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广东省大学生美术作品展拟获奖名单及全

2023-10-09 艺术资讯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教体艺函[2019]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广东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以下简称“演出”)于2019年12月启动,经过一年的各阶段评估,我系于2020年12月6日在华南理工大学进行了艺术表演类的终审,并召开了改革创新优秀案例报告会12月4日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高校美育专题研讨会,12月4日至18日在广州美术学院举办美术作品展示及大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 现将拟评奖项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1、艺术表演奖及优秀创作奖

  艺术表演类共收到332个节目。 经过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共有200个方案进入决赛阶段。 其中,有两所学校违反要求,被取消资格。 最终评审过程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现场公布结果。 最终评出一等奖40名、二等奖59名、三等奖99名。

  根据文件要求,我省演出活动中设立艺术表演节目优秀创作奖,奖励优秀原创作品。 据此,拟向所有获得艺术表演一、二、三等奖的原创节目颁发“优秀创作奖”共36个(仅限提交有效原创版权声明的学校)。

  艺术表演奖和优秀创作奖拟获奖名单见附件1。

   2、大学生艺术作品及艺术实践工作坊

  美术作品类共收到美术作品799件(含大学校长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和22个大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 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共有397件学生作品和16个大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进入决赛阶段。 通过组织专家对原作进行评审,评选出美术作品类一等奖79项、二等奖120项、三等奖197项、大学校长风采奖16项、大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一等奖。 共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获奖名单见附件2。

   3、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58所高校共提交85个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根据文件要求,评选出一等奖9名、二等奖13名、三等奖21名。

  获奖名单见附件3。

   4.指导教师奖

  对艺术表演、艺术实践工作坊、微电影(每个节目、工作坊、微电影不超过3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老师以及获得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艺术作品奖(每件作品限1人)。 奖项不再单独列出。

   5、优秀组织奖

  据数据汇总,我省共有100所高校参加了本次展会。 经学校自愿申报,我处共收到11份学校申请材料。 本次展会根据学校参展的实际情况,评选出20%的参展高校。 华南农业大学等11所高校荣获优秀组织奖。

  获奖名单见附件4。

   6、提交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展相关安排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教体艺函[2019]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暨演出安排的补充通知,我系参加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提交的作品安排为如下。

  为了做好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展工作,请加入入围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展的带头老师QQ群:513301491。

  (一)文艺表演项目

  教育部为我省艺术表演专业分配了30个名额。 根据A组不低于70%、B组不超过30%的提交比例,同一学校最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根据要求,根据最终成绩排名和专家意见,拟提交A组21个项目、B组9个项目。

  (二)美术作品(学生)

  教育部为我省美术作品学生分配了16个名额。 根据A组不低于70%、B组不超过30%的提交比例要求,拟根据最终结果向A组提交。 共有11件作品,其中B组5件作品。

  (三)大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

  教育部为我省大学生艺术实践研修班分配了9个名额,拟根据最终成绩评价排名进行报名。

  (四)大学校长书画作品

  根据文件要求,大学校长提交的书画作品数量没有限制。 拟提交大学校长书画作品16件。

  (五)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教育部为我省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分配了16个名额,拟根据最终结果评估排名报送。

  (六)优秀组织奖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教体艺函[2019]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省大学生艺术展的补充通知,我部将按参赛院校的10%向全国组委会提交优秀组织奖据数据汇总,我省共有100所高校参加本次展会,可提交高校10所,经学校自愿申报后,我部共收到学校申请材料11份,合计根据本次参展学校实际情况和教育部配额规定,拟向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10所高校报名。

  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1日至15日,共5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相关信息错误、遗漏,请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以个人名义举报的,请提供举报事项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举报事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