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批准六个文物交易所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这些机构需按照收入的佣金和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会取得的拍卖收入增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tax 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value- tax;对拍-mall 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tax。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是将佣金部分作为普通企业缴纳5%的小规模额度。
季涛先生认为,这一政策调整并非新鲜事项,而是修正了过去20多年的“失误”。他指出,过去文件表明应该按4%征收,但实际上一直是在佣金上按5%课tax。而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对于行业而言,是一个“费嘴皮子”的过程。
不过,从Season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对于手续费所产生的手续费用已经由缴纳营业-taxes 的5%,转变为缴纳增加-values-taxes 的3%,进一步减轻了行业负担。
对于本次政策改革是否会对中国艺术品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季涛表示,它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变化。真正能够刺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是降低高达17%的进口增加-values-taxes。这一点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因此一些早年流出的文物在海外购买时更倾向于通过香港进行交易,以避免高额关稅。
综上所述,本次国家批准六个文交所以及相关政策调整虽然改变了历史上的某些规定,但对于现实中的业务运作并没有造成重大波动。在未来行业将继续努力理顺开具、代扣代缴等细节问题,以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此外,对于提高进口艺术品关稅率的问题,也需持续关注,以促进文化遗产回归国内及维护北京作为全球艺术交易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