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艺术品交易中心艺术品的主人真相何在
随着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版权议题逐渐浮出水面。然而,由于我国在版权保护与防范方面存在较大漏洞,甚至连艺术品的归属问题都难以明晰定位——是掌握创作技艺的艺术家?还是投入巨资购得作品的收藏家?抑或是辛勤培养艺术家的画廊代理人?
《艺术市场通讯》将带您一起探讨这些关于版权归属的问题,看看您的认知是否正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版权”的基本概念与定义。在当代,一个艺术家的“著作权”包含着作权体系,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人身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三项基本权限;而财产权则为作者带来经济收益提供了可能。这两种类型的人身权限不能转让,而财产权限既可以转让,也可进行许可使用。
在我国,这些著作權自动产生且不需经过审查批准,即完成作品后即依法自动生成,因此,不必进行着作權登记。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到两类不同之务:一类是原件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物属性;另一类是创作人的对美术作品着作權。这两者为不同的法律实体,但其内容相互独立,不同于其他任何知识产权。
例如,一位画家将其画卖给甲,只拥有该画所有物属性,但不享受该画著作權。因此,如果购买方欲展览此画,就会触碰到与创作者著作權之间冲突。而创造者要展现原件,则需获得原件持有人同意。此矛盾得到《著作権法》第18条规定解决:“美術等工藝品之原體具有之所有權移轉,不視為該工藝品之著 作權移轉。但美術工藝品之展示許可由原體所屬人享有。”这意味着,即使創作者愿意展現此畫,他也應取得原件持有者的許可。
央视新闻曾报道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其中国个展案例,也反映了这一复杂性。在2016年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的一次事件中,当时中央美院举办了一场基弗个人展览,但未经基弗同意便举行,从而引发了广泛争论,并涉及到了艺术家本人的法律授权问题,以及伦理标准以及品牌价值观等多方面议题。此外,随着越来越多来自海外国家的重要艺术家在中国举办个展,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错综复杂,质量参差不齐,有待整个行业共同完善规范化操作机制。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知识产权,如美国那样,在销售过程中仅出售物理产品并非直接授予购买者版权限限,而是在出售后的70年内死后的继承人们保留一切版权限限。对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们必须征得原始拥有者的同意或许可。如果购买者利用他人的工作用于商业目的,无论是否合法,都应向最初拥有者的利益负责,并遵循适用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行为,以避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智慧财富的风险。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下作为中间环节角色——代理画廊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当一个成功但同时扮演经纪人、投资者、大师顾问和朋友角色的代理商老板管理他们的手下时,他们通常会通过长期合同支持他们,与他们共度岁月,将它们从无名新手提升至顶尖巨星。售价收入通常按照五五比例分配给双方,但也有因材料成本高或者宣传费用大的情况发生四六比率的情况出现。而那些能够吸引全球范围内代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现代主义流派之一曾梵志(Zeng Fanzhi)的豪瑟沃斯(Hauser & Wirth)gallery宣布成为他的全球代表机构的事迹则更加令人瞩目,因为它标志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为未来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使得跨文化交流更容易实现,同时也推动了地域间流动性的增加,对各地文化生产方式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个不断变化世界里,每一次这样的合作都是我们走向未来的一小步。